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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13年6月18日起实施,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全文由总则,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通报与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九章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全文由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七章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2011年1月8日起实施,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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