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信托新规: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门槛”
每经记者 谢婧每经编辑 廖丹
11月2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信托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进一步扩大开放政策的持续推进,为适应当前监管要求和行业新发展阶段需要,银保监会结合前期市场准入工作实践,对《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该《办法》,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引领,提升准入监管工作有效性,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主要对相关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作了优化调整,并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
记者注意到,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二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截至二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为21.28万亿元,环比下降0.22%,降幅收窄。
复旦大学信托研究中心主任殷醒民评析二季度中国信托业发展时指出,今年以来,中国信托业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在压缩信托资产规模的前提下优化信托资金来源结构,二季度末的集合信托与管理财产信托合计占比为65.37%,表明信托业的主动管理业务占比已接近2/3,是推动行业转型发展的实际成效。二是始终将服务实体经济置于重要位置,截至二季度末,信托行业直接投入工商企业和基础产业的资金信托达到8.46万亿元,占全部信托资金余额的47.88%,为实体经济提供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上述《办法》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根据《办法》,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投资入股信托公司数量符合《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银保监会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强化独立董事监管
此外,本次《办法》的修订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明确了以下要求:
一是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
二是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
三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
四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将以三个举措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
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
二是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
三是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继续指导信托公司坚定受托人定位,努力探索转型,坚持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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